99/5/EC(RTTE)简称: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
指令名: 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及其它们的符合性互认的1999年3月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9/5/EC Directive 1999/5/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March 1999 on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and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ir conformity 修改号: 新方法指令: y 适用范围: a. 无线电设备 - “无线电设备”是指一种利用地/空无线通信频谱通过发射和/或接收无线电波的方式进行通信的产品或相关元件;b. 电信终端设备 - “电信终端设备”是指一种能够进行通信的产品或相关元件,准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共电信网(也就是说,使用全部或部分的电信网来提供公共电信服务)相连 不适用范围: 非本指令所涵盖的指令有:–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所使用的设备;–属于欧盟理事会1996年12月20日关于船用设备指令96/98/EC范围内的设备;–电缆和电线;–旨在仅用于声音和电视广播服务的单向接收无线电设备;–属于理事会法规n°3922/91(民用航空)第2条含义的产品、设备和元件;–属于理事会指令93/65/EEC第1条含义的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和系统 基本要求: 对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:–用户和任何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保护,包括低电压指令73/23/EEC的有关安全要求(虽然没有电压限值);–对于指令89/336/EEC的电磁兼容性的保护。只对无线电设备:–无线电设备应制造成能有效地利用分配的地/空间的无线通信频谱及轨道资源,以避免有害干扰。属于某几种特定类别的设备应制造成:–通过网络与其他设备互通,而且可以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与适当型号的接口相连;和/或–不会危害网络或网络运行,也不会滥用网络资源;和/或–具有安全装置来确保个人数据及用户/订户的隐私受到保护;和/或–支持能够确保防止欺骗的某些特性;和/或–支持能确保访问紧急服务的某些特性;和/或–支持能方便残疾用户使用的某些特性